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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人+EPC的模式浅析

时间:2022-7-26 来源:

一、  投资人+EPC模式的背景简述

今年3月底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233号文),《通知》要求激发各类社会资本活力。在现有制度框架下,地方政府如何合规地与社会资本合作成为关键问题。对于目前以社会投资人能够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模式基本上包括“PPP”、“F+EPC”、“EPC+F”、“投资人+EPC”,这几种模式。同时,尤其是在近几年的地方基建项目中,投资人+EPC的模式被广泛采纳,获得多数地方政府开发项目的选择。一方面政府想要发展但缺乏资金,另一方面社会投资人资金储备丰富且想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,双方互补性很强,通过携手合作,能够助力基建项目和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
二、什么是投资人+EPC?

投资人+EPC模式由政府委托下属国企与工程建设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,由合资公司负责所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运营,项目收益主要为运营收益及专项补贴。具体来看,投资人+EPC 的一般流程是:


(1)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企招投标及项目实施;

(2)地方国企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;

(3)社会资本方单独或与地方国企业成立项目公司;

(4)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签署EPC协议;

(5)项目公司进行投资、建设、运营;

(6)地方政府向地方国企拨入财政资金;

(7)地方国企向项目公司支付投资回报;

(8)社会资本通过出让股权等方式实现退出。

三、从F+EPC衍生出的投资人+EPC模式

首先我们明确投资人+EPC与F+EPC模式具体的操作过程:

(1)“F+EPC”模式: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招募“F”端,与实施机构共同组建项目SPV公司,“F”端占股70%以上,实施机构象征性出资占股,筹集项目资本金(大概总项目20~30%),再由SPV公司向银行以项目贷来实现建设资金的融资建设。

(2)“社会投资人+EPC”模式:是通过资金方应用股权融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,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,建设资金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实现,非采用银行项目贷的方式,EPC总包单位实现建设,实施机构以资产采购的方式,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。

通过2019年《政府投资条例》颁布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“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”,相对于“F+EPC”模式合规的核心是要规避项目被定性为政府投资项目,对地方政府来说,不能列入预算导致地方政府具有隐性债务;对投资人来说,需承担政府付费风险;对银行来说,项目无法保证其合规,发放贷款意愿不高。同时,国资委要求国企降负债,减少投资类项目比例,增加现汇项目比例,投资类项目需要报集团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实施,以便降低企业负债。国企在当前形势下很难大量作为“F”端介入融资环节,在现有制度的架构之下,地方政府如何合规地与社会资本建立深度合作。因此衍生出了以“社会投资人+EPC”为代表的的新模式。由社会资本方为资产所有权人的角色,采用“投资人+EPC”模式则合情合理合规。

四、  投资人+EPC模式的应用场景

由中建集团牵头、中建筑港参与的联合体中标“上合中央公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开发建设项目”、“上合商务休闲酒店建设项目”、“上合国际能化中心建设项目”、“上合央企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”,该项目总投资额约193.77亿,采用投资人+EPC模式的开发建设模式。

通过此案例,结合市场开发中心,笔者有以下几个思路:

(一)响应国家政策,把握市场格局新热点

通过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“十四五”规划文件之中,“城市更新”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,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,并后续出台了一系统配套政策,推动城市更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。城市更新是以老城区为核心推进老旧小区、老旧厂区、老旧街区、城中村等“三区一村”改造,是一种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,小规模、渐进式地有机更新和微改造,补齐城市短板,注重提升功能。而城市更新的方式更为多元,一般包括拆除重建、改建和综合整治,三种方式的更新强度各有不同,并且这些方式可以综合运用到一个项目当中去。

(二)满足股东需求,奠定市场主体地位

(1)建设方面

针对城市更新中出现的大量工程建设,华信资本结合中核华兴、东宏建设两大股东的丰富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,应用自身优势发展投资人+EPC模式,满足两大股东需求,整合资金优势,实现对大体量城市更新。

(2)战略定位

从战略定位来说,投资人+EPC是城市建设新环境新热点的重要切入口,参与到大型的国家政策鼓励项目中,不仅能满足自身的建设行业,实现客观的工程利润,突破新的关口与挑战,同时也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内树立标杆、引领发展,有利于形成行业品牌效应,为后期该类项目持续拓展实施奠定市场主体地位。

(三)加强资本运作,树立产融一体化品牌

新时期实施城市更新的行动主要集中在完善城市空间结构、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、历史文化保护、居住社区建设、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、城市防洪排涝、县城的城镇化建设。城市更新的运营内容为提供公共服务、物业管理服务以及产业发展服务。华信资本可参考存量项目的运营方式,寻找第三方运营商委托运营。在产业拓展领域,寻找新型领域有实力的战略合作伙伴,战略投资合作伙伴、资本合作机构、科研合作机构等相关单位,延伸行业的全产业链,深挖业务机会。

新基建符合国家政策,华信资本可以借国家鼓励金融向新基建转移的“东风”,实现投融资层面的多样化创新发展和高杠杆的资金运作,实际解决资金占用及回收的问题,助推投融资业务的发展壮大。

(1) 针对城市更新项目,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,可建立城市更新专项债提供金融服务。

(2) 对城市更新所属的发展领域,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建立产业基金,如城市更新基金。

五、  隐藏的弊端

对于国家、地方政府,以及建筑型央企来说,在投资人+EPC模式下,要能够做到以下几点:要分门别类将地方政府债务,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之中;关于地方政府资金用途和举债程序等,要进行严格限定;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,不能突破批准限额,要进行有效限额管理;要看到投资人+EPC模式的优势,应该适当进行推广使用;企业或是社会融资平台,不可以新增政府债务,政府和企业的融资职能要进行剥离;政府和企业的界限要进行明确划分,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,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;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要明确规定和划分,双方要做到自担风险、谁借谁还,政府不能帮助偿还企业债务,企业也不应该牵涉到政府债务中,要深度统一借钱、用钱,以及还钱的每一个细节问题。

(六)结束语

随着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,政策导向再次鼓励加强城市更新、新基建等鼓励行业的投资力度,投资人+EPC模式成为是多洋气选择的重要模式之一,华信资本作为中国核建的资本运作平台之一,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,加强该模式的研究探索,深入搭建该模式下的有竞争力的交易结构,在复杂的基建投资市场探寻机遇,进一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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